給勞工處處長的公開信 因工作而感染2019冠狀病毒個案的補償

截至3月30日上午10時,全球已有205個國家和地區遭受「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影響、累計有最少673,965宗確診和32,628宗死亡個案。而本港的確診及疑似個案數目也高達642宗,當中4人身亡。

 

隨著全球其他國家在2月底起開始以幾何級數急增確診個案,促使不少身處外地人士在最近兩星期陸續安排回港。這不單令本港的輸入個案較此前進一步上升,亦有機會令未有外遊的本地人士和前線工作者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經近距離接觸感染人士而受到傳染。本中心根據衛生防護中心 (CHP) 所提供的資料和本地各大傳媒的報導,在642宗確診及疑似個案中合共篩選出58宗個案或與其工作相關,當中包括需要在機場負責檢疫工作的衛生署醫生、因工作需要而飛往外地停留甚至曾經服務確診人士的機艙服務員,也有在酒吧工作的員工和樂手等。

 

根據勞工處在2月10日的新聞公告,表示當局會「於適當時間與持份者商討有關法例的修訂」;但同時亦提到,「縱使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 (即COVID-19的舊稱) 並不屬於《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縱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損,則該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就此,本中心今日去信勞工處處長詢問以下三條問題:

 

  1. 述58宗個都符合當所指的「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損」而獲得補償?
  2. 勞工處以甚麼標準、考慮因素來判定個案的申請
  3. 假若因存在「疑點」而最後個案被拒絕或判為敗訴,勞工處又會如、以保前線僱員的基和權

 

本中心期望當局盡快回應本中心的問題,以釋疑慮。有關公開信內容及篩選出與其工作相關的個案名單,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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